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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安全事故造成者追究其责逐步完善防范制度

   自2006年5月以来,广西4年来下达结案或处分通知的重硫化氢报警器、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共9起,给予党政纪处分50人,追究刑事责任14人。广西落实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的做法,得到中央检查组的肯定。

   2008年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发生后,2009年5月14日至26日,右江矿务局、百色市发文,给予黄某等22名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年7月28日,自治区监察厅下文,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梁某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分。今年4月28日,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潘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黄某珍和黄某央有期徒刑各4年。目前,4人均在钦州市监狱服刑。

   2006年5月以来,在我区已结案的8起重大事故中,有5起为外省过境车辆在我区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广西调查,经请示国家安监总局同意,由过境车辆所在的贵州、四川等省份实行责任追究。

   2009年6月12日,广西煤矿安监局对右江矿务局作出处罚400万元的行政处罚。右江矿务局则对那读煤矿处罚180万元硫化氢报警器,全额没收矿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及那读煤矿领导2008年三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取消安全奖、取消安全质量标准化奖金共计403.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