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硫化氢报警器,该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包括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必须实行档案化管理,存储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不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带班下井领导的职责,《规定》强调了三大方面: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带班领导要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彭建勋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不是对区队长、班组长现场指挥的替代,而是对现场管理的督促、指导和加强。”
明确规定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在下井次数上,要求每班都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在下井方式和时间上,要求带班下井领导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有效保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规定》制定了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企业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庞大监督体系,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次数、监督检查内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除了煤矿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外硫化氢报警器,《规定》还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相关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查证属实,要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