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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安装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有哪些?

在工业生产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场所要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99年修订版)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规定,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11.4.2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99年修订版)中规定,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接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4.6.11条);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5.1.4条)。

还有一个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是检测仪设置的主要依据,其中规定,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0.1条)。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化工生产中,甲乙类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如果有可燃气体或者蒸气散发,能够形成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在其2区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应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确定。如果生产和使用有毒气体,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