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涉及事故的犯罪惩治不力。
表现在:一是小煤矿事故涉案实际投资人乙炔气体报警器、控制人很少受到法律追究。事故涉案人员处理不到位,煤矿实际受益者不用赔偿相应损失,以致他们仍有机会继续违规经营,牟取暴利。如一个煤矿于2006年炸药爆炸事故发生后,仅对名义上经营该矿的矿长和负责安全技术的人员进行了处理,而实际投资控股人却未得到处理,事故发生不久即继续违规暗自生产,以至于2007年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
二 安全投入不足。
采矿本身是危险作业,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完全杜绝煤矿事故发生。一般来说,小煤矿事故多发,死亡率远高于国有大型煤矿,主要原因在于小煤矿安全投入不足。表现在:一是煤矿开采证照不全或过期,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多数煤矿对应该添置的安全设备不添置,对老化的设备不更新,对已有设备没有有效利用,只维持在“机器能转、坑洞能出煤”的低安全状态。二是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是忽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设备的添置、更新。事故煤矿大多缺乏对安全管理人员和矿工的培训,使得煤矿从业人员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三 安全生产监管不严。
一是一些监管机关、监管人员无视小煤矿私自违法生产。小煤矿的生产行为涉及供电、矿工管理、原煤储存、运输等多个环节,不可能不被发觉。如新华四矿在“9·8”爆炸事故发生前,借技术改造名义,偷偷违法生产,每班下井人数70至100人,生产销售原煤20余万吨。有关监管机关和人员却对此视而不见。二是监管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却疏于监督整改。如2007年8月28日,宝丰县煤炭工业局赵庄煤管站站长郅某在顺利煤矿井下检查时,发现该矿井下放置有炸药、雷管后,提出将爆炸物移至井上的要求,但该矿并未整改落实乙炔气体报警器,而郅某也疏于监督整改。8月31日,该矿发生井下炸药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