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行政管制办法。
在行政许可环节,应注重对煤矿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能力的审查乙炔气体报警器,切实提高煤矿开采领域的安全投入门槛。在日常监管中,应避免动辄采取所有小煤矿停产整改等“一刀切”措施,对于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应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权;对于需要停产整改的煤矿,应适当延长采矿权各种证照的期限,避免其冒险暗自生产。改进驻矿监管办法,可聘请掌握煤矿安全知识的管理技术人员、国有大型煤矿技术人员作为监管顾问,弥补驻矿监管人员安全知识欠缺、安全管理经验不足的缺陷。
2.通过整合重组,加大对小煤矿的安全投入。
小煤矿的整合重组,不应只是数个小煤矿之间的简单合并或者是大的煤矿企业对小煤矿企业形式上的兼并,应在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上下功夫,通过整合重组,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安全生产能力的提高。
3.积极推行“阳光监督”。
综合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建立小煤矿开采领域的“阳光监督”机制,对小煤矿的出资人、控制人、经营人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监督,使其不能隐于幕后,并切实杜绝国家工作人员入股煤矿或者插手煤矿开采的情形;对小煤矿监管机关、监管人员以及监管措施情况实施监督,防范监管者与煤矿老板利益一体化,使监管者切实负起监管职责。
4.严厉打击与矿难相关的犯罪。
深挖涉及煤矿开采领域的贿赂犯罪,严厉打击官煤勾结、权钱交易,剪断官煤关系纽带。加强反渎职工作宣传,从重惩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渎职犯罪。依法追究事故煤矿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坚决惩处幕后老板乙炔气体报警器。开展涉煤爆炸物品专项治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爆炸物犯罪以及爆炸物品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